各部门、各单位:
《安徽师范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(暂行)》业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安徽师范大学
二○一○年五月二十日
安徽师范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
管理工作实施细则(暂行)
为做好我校工勤系列岗位设置管理工作,明确工勤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,公正、准确地考核工勤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,不断提高工人的综合素质,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勤支持与保障服务,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岗位设置范围
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。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,高级技师、技师、高级工、中级工、初级工,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。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%左右,其中一级、二级岗位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%左右。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。
二、岗位任职条件
(一)基本条件
1、遵守宪法和法律。
2、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、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。
3、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。
4、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。
(二)业务条件
1、一级工勤技能岗位(高级技师)
(1)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。
(2)按照上级相关规定,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取得相应证书。
2、二级工勤技能岗位(技师)
(1)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。
(2)按照上级相关规定,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取得相应证书。
3、三级工勤技能岗位(高级工)
(1)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。
(2)按照上级相关规定,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相应证书。
4、四级工勤技能岗位(中级工)
(1)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。
(2)按照上级相关规定,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相应证书。
5、五级工勤技能岗位(初级工)
学徒期(半年)和熟练期(技术工人一年半)满,按照上级相关规定,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相应证书。
6、未获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学徒期和熟练期满可聘用到普通工岗位。
7、根据国务院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73号)的规定,特种设备(指涉及生命安全、危险性较大的锅炉、压力容器[含气瓶]、压力管道、电梯、起重机械等)作业人员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,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,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。
根据国家规定,必须持证上岗的其他特殊工种岗位,也应当获得相应的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聘用上岗。
三、岗位职责
(一)基本职责
1、一级工勤技能岗位(高级技师)
全面掌握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,熟悉有关工艺流程,具有一定的现场设计和分析能力,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任务,能解决本工种岗位的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,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,积极指导和帮助本工种下级岗位聘用人员提高业务能力。
2、二级工勤技能岗位(技师)
全面掌握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,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任务,能解决本工种岗位的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,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,热心传授技艺,积极指导和帮助本工种下级岗位聘用人员提高业务能力。
3、三级工勤技能岗位(高级工)
达到本岗位“应知应会”要求,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,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尖子作用,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任务,并能指导和帮助本工种下级岗位聘用人员提高业务能力。
4、四级工勤技能岗位(中级工)
达到本岗位“应知应会”要求,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骨干作用,能独立完成本工种任务,并能在上级岗位聘用人员指导下提高业务能力。
5、五级工勤技能岗位(初级工)
有一定的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,圆满完成本岗位任务,并能在上级岗位聘用人员指导下提高业务能力。
6、普通工岗位
熟悉本职工作,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,能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,安全生产,能完成本职岗位的工作。
(二)有关单位要在各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职责的基础上,结合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,制定本单位相应级别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工作任务书,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及年度和聘期考核依据。
四、考核办法
(一)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及岗位工作任务书的全部内容。被考核人应根据岗位职责和任务的要求,在所在单位述职,并提交书面总结。
(二)考核工作由被考核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,并根据岗位要求自行制定评价标准和考核程序,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其他教职工考核结果的平均优秀比例。
(三)考核结果的使用
1、对于考核合格人员
(1)发放所聘岗位工资和津贴,可以续聘上岗;
(2)如符合高一级岗位上岗条件,可以参加高一级岗位的应聘;
2、对于考核不合格人员
(1)工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;
(2)停发当年度岗位津贴;
(3)不得参加高一级岗位的应聘;
(4)学校将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决定是否缓聘、低聘或调整岗位;
(5)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,原则上应予辞退或解聘。
3、考核优秀者,在申请应聘高一级岗位时学校可以优先考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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