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院级党组织、各学院团委:
《安徽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(试行)》业经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
中国共青团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
二○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
安徽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校共青团员中发展党员工作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和中组部、团中央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中国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,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,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。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(以下简称“推优”),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,也是坚持和加强党建带团建的重要举措。
第三条 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,共青团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。发展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,要经过共青团组织推荐。
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
第四条 “推优”对象为年龄18至28周岁,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,并已提交入党申请书且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的共青团员。
第五条 “推优”工作中,要对照《党章》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,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,既要防止求全责备,也要避免放松要求,基本条件如下:
(一)政治立场坚定,承认党的章程,拥护党的纲领,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努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自己。
(二)积极参加团的活动,自觉履行团员义务,模范遵守团的纪律,在团员中起模范表率作用。
(三)青年大学生学习认真刻苦、成绩优良,可根据其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和现实表现等进行“推优”。其中,本科生的学习表现一般应达到如下条件:一年级下学期,其上一学期的学业成绩排名必须在班级前15%以内;二年级、三年级、四年级发展的,其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在班级前30%、45%、60%以内。同时,“推优”所在学年及前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等现象。一年级上学期和毕业前一学期原则上不“推优”。
研究生团员可参照本科生执行。教职工团员敬业爱岗,工作业绩突出。
(四)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。“推优”所在学年及前一学年无违纪现象。
第六条 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部以及在理论学习、素质拓展、社会实践、创新创业、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要优先推荐,综合测评排名可适当放宽。
第七条 “推优”工作必须坚持成熟一个、推荐一个的原则,有领导、有计划地进行,切实保证“推优”质量,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,禁止突击推荐、流于形式。特别要注意做到早教育、早选苗、早培养,做好在低年级学生团员中的“推优”工作,努力改善和优化学生党员队伍结构。
第八条 “推优”对象有效期限为两年。两年中,若该团员未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,需要重新推荐。团员获得“推优”资格后,如出现明显违反“推优”条件者,应及时取消其“推优”资格。
第三章 工作程序
第九条 各学院团委要根据学校党员发展要求和学院党员发展计划,及时制定“推优”计划。“推优”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,原则上在开学一个月内进行,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。
第十条 “推优”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,具体步骤如下:
(一)团支部考察: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,及时填写《安徽师范大学团员申请入党登记表》,并及时进行培养考察,考察期一般为一年。
(二)团支部评议:考察期满后,召开团支部大会或团支部委员会会议(团小组长应参加),对“推优”对象考察期内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,确定推荐对象并填写《安徽师范大学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》。民主评议前,应征求辅导员、班主任等意见。
(三)院团委审核:学院团委审核确认团支部上报的推荐对象,并在院内公示一周。填写《安徽师范大学共青团组织“推优”名册》,及时送交对应党支部,并报校团委备案。
(四)党组织培养:党支部要重视“推优”意见,及时讨论研究,并把研究结果反馈给共青团组织。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,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,尚不成熟的继续培养教育,待条件具备后确定为发展对象。
第十一条 学校、学院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等,可由校团委或学院团委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、全面考察其表现情况的基础上,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,学院团委负责具体落实推荐手续。
第四章 推荐对象的教育与培养
第十二条 共青团组织要组织全体团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,帮助他们树立坚定理想信念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。
笫十三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,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。组织他们认真学习《党章》,帮助他们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,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,增强党性观念,端正入党动机,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。
第十四条 团支部要经常向党支部了解团员申请入党的情况;党支部要定期向团支部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。团支部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要建立档案,每学期把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。对要求入党的团外青年,要加强教育培养,条件成熟时,及时把他们吸收入团。
第五章 “推优”工作的领导和纪律
第十五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“推优”工作的领导与指导。各院级党组织要把“推优”纳入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,每半年研究一次,将“推优”工作与发展党员工作同部署、同检查,每半年听取一次共青团组织“推优”情况的工作汇报。
第十六条 校团委负责全校“推优”工作的指导与协调。各院级团组织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,具体指导团支部做好“推优”工作。“推优”工作一般以团支部为单位。
第十七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强化责任意识,严格“推优”工作的程序和条件,做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对于在“推优”工作中违规操作、弄虚作假等情况,将给予严肃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、校团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