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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

发布人:    发布时间:2019-01-16   点击量:

各位老师:

 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、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(国发[2018]41号)、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(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等文件规定, 现就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填报方式

    1.下载安装国家税务总局“个人所得税”手机APP。国家税务总局官网(http://www.chinatax.gov.cn/) “个税APP”扫二维码下载。(此方式无需提供纸质材料交予单位备案)

    2.完成实名注册后,进入首页就可以按照个人实际情况填报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六项支出扣除信息。每一项信息填写完毕后,申报方式请务必选择通过“扣缴义务人申报”,否则只能每年年终由教职工本人在税务机关规定时间自行申报。

    3.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一个纳税年度不得变更。

二、填报内容

    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6个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、扣除方式、扣除标准和扣除主体见附件1“新个税法即将正式实施  六项扣除精准减税”。

三、填报时间

    请选择“单位代扣”模式的老师务必在2019年1月18日前完成填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事项。因未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导致未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责任由教职工本人承担。(选择“非单位代扣”模式的教职工在税务机关规定时间自行申报)

四、填报注意事项

    1. 教职工作为纳税人,必须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负责。如果存在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,税务机关将责令其改正, 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;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,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。

    2.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,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。

    3. 按照相关规定,教职工在5个年度内妥善保管申报信息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。

    4.未尽事宜详询财务处预算科5910136,联系人:华露 18355301889

特此通知。
 

 

2019年1月15日
  附件1:新个税法即将正式实施+六项扣除精准减税.docx

 附件2: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税法相关文件链接参考.docx

 附件3:“个税APP”二维码.docx